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3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陳秋如、楊昱辰、王靜慧
- 當事人盛發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富仕得股份有限公司、張坤鎮、李建志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4號原 告 盛發興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秀英 訴訟代理人 張蓁騏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漢律師 陳郁儒 被 告 臺灣富仕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晋福 黃勝志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張坤鎮 被 告 李建志 沈清勝 姚治忠 張添益 陳昶志 大豐環保企業社即林志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言詞辯論期日另行指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楊昱辰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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