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廠房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6號原 告 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榮華 被 告 巨鴻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安泰 訴訟代理人 李建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廠房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下午二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進行證人孫恩岱之訊問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