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遷讓廠房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16號上 訴 人 順華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榮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巨鴻興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16 號遷讓廠房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2,682,8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1,44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