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8號原 告 林聖爵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翔砂石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書記官 邱明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