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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6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吳福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68號

原告
林聖爵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翔砂石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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