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0號
- 原告
- 龍億昌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進松
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駿翔砂石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09,840 元,應繳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4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