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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0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0號

原告
龍億昌砂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進松

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駿翔砂石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309,840 元,應繳裁判費13,96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3,469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淑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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