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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王靜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2號

原告
楊朝明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安和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潭
被告
許庭宏即許昱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金雅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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