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2號原 告 楊朝明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安和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明潭 被 告 許庭宏即許昱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金雅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