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3 月 0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2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朝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安和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14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72 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9,9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曾鴻文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6 日書記官 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