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楊朝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安和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2 月14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472 號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89,9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