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74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74號
- 原告
- 李原宏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建達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駿翔砂石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76,325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08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送本院)及繕本4 份(逕掛號郵寄被告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