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4號原 告 高江元即元船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被告駿翔砂石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2,637,212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136元,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26,63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書記官 林惠鳳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