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3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1號
- 上訴人
- 即
- 原告
- 東元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詠固精密機械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2月28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3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伍佰叁拾捌元。並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逾期未繳納及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二、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亦有明定。準此,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如未表明前述事項,即屬不合程式,原第一審法院應先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如上訴人逾期未補正,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其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依前述規定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其上訴程式顯不合法定程式,且其情形尚非不可補正,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