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32號原 告 張傳忠 謝雪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世明律師 被 告 鑫世紀環能光電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東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7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張傳忠、謝雪卿新臺幣捌佰肆拾玖萬壹仟陸佰柒拾壹元、貳佰萬元,及均自民國一0六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萬伍仟玖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張傳忠、謝雪卿新臺幣(下同)7,641,671 元、2,850,000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嗣於本院民國106 年7 月3 日審理時改請求為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張傳忠、謝雪卿8,491,671 元、2,000,000 元,及均自減縮及追加聲明暨民事準備狀㈠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原告所為訴之變更要屬聲明之擴張、減縮,核符前揭規定,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原告張傳忠於105 年4 月16日與被告簽訂太陽能光電系統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一),由被告承攬其位於雲林縣○○鎮○○里○○○段00000 ○00000 ○000000地號等太陽能光電系統設計及安裝施作工程,嗣兩造並約定完工日期為105 年11月30日,此參之工程股款證明書自明。原告張傳忠遂依約陸續匯款共計7,641,671 元,詎被告僅施作部分工程,迭經原告張傳忠催請被告進場施工,被告均置之不理。又被告於施作時稱原告張傳忠所有部分牛舍屋頂老舊恐有崩塌之虞而需翻修,並總加估價金額共計 1,028,680元,其中85萬元,被告業於105 年9 月2 日收訖,豈知被告迄今仍未進行屋頂翻修,原告張傳忠乃於106 年3 月31日以存證信函對被告表示解除系爭合約書一,今再以起訴狀之送達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爰依系爭合約書一第6 條第5 款、民法第520 條第1 、2 項規定,請求被告將已受領之工程款項7,641,671 元、白鐵浪板85萬元,共計8,491,671 元返還予原告張傳忠。另原告謝雪卿與原告張傳忠係夫妻關係,原告謝雪卿於105 年4 月16日與被告簽訂太陽能光電系統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書二),由被告承攬其位於雲林縣○○鎮○○里○○○段00000 ○000000○000000地號等太陽能光電系統設計及安裝施作工程,嗣兩造並約定完工日期為105 年11月30日,此參之工程股款證明書所載40 0K ,而原告2 人總裝置容量為400K即明。原告謝雪卿遂依約陸續匯款共計200 萬元,詎被告僅施作部分工程,迭經原告謝雪卿催請被告進場施工,被告均置之不理。原告謝雪卿乃於106 年3 月31日以存證信函對被告表示解除系爭合約書二,今再以起訴狀之送達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爰依系爭合約書二第6 條第5 款、民法第520 條第1 、2 項規定,請求被告將已受領之工程款項200 萬元返還予原告謝雪卿,及均自減縮及追加聲明暨民事準備狀㈠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等語,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匯款委託書、系爭合約書一、系爭合約書二、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張傳忠太陽能光電發電系統電能購售契約、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雲林區營業處105 年6 月07日雲林字第1058050428號書函、工程股款證明書、虎尾郵局存證號碼74、75存證信函、被告設立登記表、戶籍謄本、示意圖、照片、收據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視為自認,故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從而,原告依系爭合約書一、二第6 條第5 款,及民法第520 條第1 、2 項規定,請求被告應分別給付原告張傳忠、謝雪卿8,491,671 元、200 萬元,及均自減縮及追加聲明暨民事準備狀㈠繕本送達翌日即106 年7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均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林惠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