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69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丁泰欽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曾聲請對被告凱旋門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鏜榮、黃文聰、黃妙娟、李憲榮、李賴麗琴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李憲榮、李賴麗琴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7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12,2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11,700 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送本院)及繕本6 份(逕掛號郵寄被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林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