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3號
- 上訴人
- 育衡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簡菖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吉雄有限公司、盧俊吉、盧茂杞間,因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73,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288,3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