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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曾鴻文
  • 法定代理人
    簡菖成

  • 上訴人
    育衡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3號上 訴 人 育衡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簡菖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吉雄有限公司、盧俊吉、盧茂杞間,因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73,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288,3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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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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