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9 月 1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3號上 訴 人 育衡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簡菖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吉雄有限公司、盧俊吉、盧茂杞間,因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73,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288,3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李松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