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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83號

給付承攬報酬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曾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83號

上訴人
育衡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簡菖成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吉雄有限公司、盧俊吉、盧茂杞間,因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8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473,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288,33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曾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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