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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4號

聲請人
承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禎祥
訴訟代理人
陳詠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14號│├─┬─────────┬─────────┬───────────┬─────────┬─────────┬──┤│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 票 號 碼 │備考││號│ │ │ │ │ │ │├─┼─────────┼─────────┼───────────┼─────────┼─────────┼──┤│00│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106年7月10日 │1,139,786元 │JD7548151│ ││1 │司 │ │ │ │ │ ││ │王秋雄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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