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6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14號聲 請 人 承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禎祥 訴訟代理人 陳詠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 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7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2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廖錦棟 ┌────────────────────────────────────────────────────────┐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114號│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 │00│豐泰企業股份有限公│華南銀行斗六分行 │106年7月10日 │1,139,786元 │JD7548151│ │ │1 │司 │ │ │ │ │ │ │ │王秋雄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