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8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28號
- 聲請人
- 同慶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陳美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票面金額(新台幣)欄中「35,8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5,80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