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2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7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除字第28號

聲請人
同慶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陳美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4 月11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票面金額(新台幣)欄中「35,85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35,80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