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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吳福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4號

聲請人
黃昱騰即承翰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6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          │    │
├──┼─────────┼─────────┼────────┼─────────┼─────┼──┤
│001 │宏利工程有限公司  │花旗銀行麥寮分行  │105年12月31日   │169,050元         │4138467   │    │
│    │李芳英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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