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64號聲 請 人 黃昱騰即承翰工程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5 年度司催字第15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6 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邱明通 ┌──────────────────────────────────────────────────┐ │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考│ │ │ │ │ │ │ │ │ ├──┼─────────┼─────────┼────────┼─────────┼─────┼──┤ │001 │宏利工程有限公司 │花旗銀行麥寮分行 │105年12月31日 │169,050元 │4138467 │ │ │ │李芳英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