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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曾鴻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5號

聲請人
林裕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
    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
    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95號  │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考│
├──┼────────┼────────┼───────┼─────────┼─────┼──┤
│001 │明社建設有限公司│雲林縣斗六市農會│106 年2 月28日│256,221元         │FA2271383 │    │
├──┼────────┼────────┼───────┼─────────┼─────┼──┤
│002 │明社建設有限公司│雲林縣斗六市農會│106 年2 月28日│400,000元         │FA2271384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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