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9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95號
- 聲請人
- 林裕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本
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
現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無人申報權利,足徵附表所示支票確
已遺失,為此,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經查,上開支票前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53號公示催告
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 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沈怡君
┌───────────────────────────────────────────────┐
│附表: 106 年度除字第95號 │
├──┬────────┬────────┬───────┬─────────┬─────┬──┤
│編號│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 │備考│
├──┼────────┼────────┼───────┼─────────┼─────┼──┤
│001 │明社建設有限公司│雲林縣斗六市農會│106 年2 月28日│256,221元 │FA2271383 │ │
├──┼────────┼────────┼───────┼─────────┼─────┼──┤
│002 │明社建設有限公司│雲林縣斗六市農會│106 年2 月28日│400,000元 │FA2271384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