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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保險字第2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5 日

法官陳秋如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保險字第2號

上訴人
六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献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虎尾分公司因本院107 年度保險字第2 號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1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6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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