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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勞執字第5號

爭議調解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請人
邱傳叁
相對人
夜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傑

上列當事人間因勞資爭議事件,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六日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㈠、㈡、㈣所載「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新台幣28萬元整,勞方表示同意;給付方式:資方自107 年5 月10日起至108年6 月10日止,分14期,每月10日給付新台幣2 萬元整總計新台幣28萬元整;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中之新臺幣貳拾陸萬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駁回其強制執行裁定之聲請: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係使勞資爭議當事人為法律上所禁止之行為。調解內容或仲裁判斷,與爭議標的顯屬無關或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依其他法律不得為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第60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7年4 月26日由社團法人雲林縣勞資關係協會進行調解,嗣雙方達成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依調解內容於107 年5 月10日以網路轉帳方式給付新臺幣(下同)2 萬元後,自同年6月10日起即未依調解內容給付,迄今尚有26萬元未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前於107 年4 月26日由社團法人雲林縣勞資關係協會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雲林縣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相對人依調解內容於107 年5 月10日以網路轉帳方式給付2 萬元後,自同年6 月10日起即未依調解內容給付,迄今尚有26萬元未給付等情,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合作金庫銀行虎尾分行綜合存款存摺暨內頁影本可憑,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就相對人未給付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然上開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㈢所載「勞資雙方同意調解方案調解成立,雙方同意本案今後不再提出任何異議或請求權,並同意和解後放棄勞動契約存續期間所有請求權並不得再另行任何申訴或檢舉。」之內容,其性質不適於強制執行,聲請人對之聲請強制執行,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9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楊昱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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