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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3 日

  • 原告
    李孟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更一字第2號聲 請 人 李孟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鎧岑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包括聲請人須提出相當證據釋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107 年10月1 日通知聲請人釋明下列事項㈠聲請人究係與相對人鎧岑工程有限公司抑或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許怡雯個人成立合作(或合夥)契約而對外承攬工程營利㈡本案工程(西螺鎮公所及南投林管處)其工程運作、押標金等所需資金,為聲請人抑或第三人李秀玲出資㈢聲請人所欲請求之款項是否為承包西螺鎮公所及林務局南投區林管處工程之款項,惟聲請人前以本院107 司促字第3118號支付命令請求上開款項,請釋明是否有重複請求,此項通知業已合法送達予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無理由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3 日司法事務官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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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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