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
- 聲請人
- 創友春網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世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上介在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設址嘉義縣中埔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