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7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7年度司促字第371號
債 權 人
玉錦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阿勤
債 務 人
廖勝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9,935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 元。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再按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此條項乃民國104 年6 月15日民事訴訟法修正時所增列,以強化債權人之釋明義務。若債權人未為釋明,或釋明不足,法院得依同法第513 條第1 項規定,駁回債權人之聲請(修正理由參照)。

三、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債權人除請求債務人給付29,935元外,尚請求自106 年8 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因本件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證明文件觀之,並無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經本院於107 年1月19日通知債權人於5 日內補正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債權人雖於同年1 月23日具狀陳報,惟仍未釋明本件利息起算日之依據為何。揆諸上開說明,債權人請求利息之部分,自應駁回之。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上列聲請駁回部分,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