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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63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63號

聲請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對人
地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順福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地寶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為票據法第120 條第5 項、第4 項所明定。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如附表所示本票1 紙,依首揭法條規定,應由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經查相對人營業所設於彰化縣伸港鄉,是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
│附表:                                                                                                        107年度司票字第263號│
├─┬───────────┬───────────┬───────────┬───────────────────────────┤
│編│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到        期        日│備考                                                  │
│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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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06年2月18日          │24,000,000元          │107年5月25日          │                                                      │
│1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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