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54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547號
- 聲請人
- 林陳秀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繼承權之拋棄以繼承人為限。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 兄弟姐妹。( 四) 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松景(民國(下同)40年8 月16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住雲林縣○○鄉○○村○○00號)於107 年4 月6 日死亡。而聲請人雖於繼承系統表上記載,其係被繼承人兄弟姊妹順位之繼承人,然聲請人之父、母分別為孫寶、孫倪貴,與被繼承人之父、母陳石定、陳水雲明顯不符。經本院命聲請人補正其為繼承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並主張無法提出其為繼承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無繼承權之存在,即非屬適格之繼承人。從而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