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愛魚生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瀚元
- 訴訟代理人
- 涂欣成 律師
- 被告
- 國芳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福鴻
- 訴訟代理人
- 吳聰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裁判日期「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