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1號
- 原告
- 愛魚生態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瀚元
- 訴訟代理人
- 涂欣成 律師
- 被告
- 國芳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福鴻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其訴訟標的為確定判決之效力所及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其次,調解經當事人合意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416 條第1 項)。又和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同法第380 條第1 項)。
二、起訴意旨略以:
㈠兩造前就坐落雲林縣虎尾鎮之布袋戲傳習中心園區景觀工程(第一期工程)中之「人工濕地施作工程」(下稱系爭工程)工程款發生爭執,經鈞院於民國103 年7 月30日調解成立(103 年度移調字第12號,下稱系爭調解筆錄):「⒈聲請人(即本件原告)願交付相對人(即本件被告)依本件契約所定之本件工程120 天之試運轉紀錄表及6 次之水質檢測報告正本,供相對人向本件工程之業主雲林縣政府請領本件工程款,如業主雲林縣政府以書面通知聲請人補正上開文件,聲請人願依兩造契約所定之範圍內為補正。⒉相對人同意於聲請人依前項交付文件資料後2 個月內(但雲林縣政府依前項通知聲請人補正文件資料者,於補正後1 個月內),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參佰伍拾伍萬元。…」等語。
㈡調解成立後,伊於103 年8 月19日前已將120 天試運轉紀錄表及6 次水質檢測報告交付被告,同年11月25日又補提照片,是上開調解筆錄內所定之資料伊已補提完畢,詎被告仍辯稱業主雲林縣政府認為補正之資料有瑕疵,而不願給付伊前揭款項,然關於「植物系統起始適應階段之操作檢視記錄」已記載於120 天試運轉紀錄表內,此業經證人甘銘源於前案(104 年度建字第12號履行和解契約事件)中證述明確,業主雲林縣政府不願接受文件,乃屬被告與雲林縣政府之問題,被告不能以此拒絕給付款項。
㈢試運轉計畫書內已有試運轉記錄,至於「各項設備性能與功能測試」乙項並非強制應記載事項,此由證人甘銘源於前案之證述亦可得知,被告若認為「各項設備性能與功能測試」屬強制應記載事項,自應由被告就此舉證。退步言,縱然「各項設備性能與功能測試」屬強制應記載事項,但該部分工項係轉包由聯合水電行安裝施做,自應由聯合水電行進行記錄,而非由伊負責。
㈣再就溶氧量水質檢測部分之缺失,伊承認確實有疏失,此部分伊同意扣款17,472元及處罰3 倍違約金,扣除後,剩餘款項3,480,112 元【計算式:3,550,000 -17,472(1 +3 )=3,480,112 】,被告仍應給付之。
㈤綜上,伊已依調解筆錄所載條件提出120 天試運轉紀錄表及6 次水質檢測報告,被告有給付款項之義務,爰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伊3,480,112 元,及自文件提出後1 個月即103年12月25日起加計遲延利息;並願供擔保宣告假執行。
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兩造前於103 年間就系爭工程款曾發生爭執,經本院調解:「⒈聲請人(即本件原告)願交付相對人(即本件被告)依本件契約所定之本件工程120 天之試運轉紀錄表及6 次之水質檢測報告正本,供相對人向本件工程之業主雲林縣政府請領本件工程款,如業主雲林縣政府以書面通知聲請人補正上開文件,聲請人願依兩造契約所定之範圍內為補正。⒉相對人同意於聲請人依前項交付文件資料後2 個月內(但雲林縣政府依前項通知聲請人補正文件資料者,於補正後1 個月內),給付聲請人355 萬元。…」成立等情,業據其提出本院103 年度移調字第12號調解筆錄影本1 份在卷為證。
㈡其次,原告雖主張:伊已依系爭調解筆錄所載提出120 天試運轉紀錄表及6 次水質檢測報告予被告,被告自有依調解筆錄給付款項之義務,爰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伊3,480,112元,及自文件提出後1 個月即103 年12月25日起加計遲延利息云云;並據其據提出120 天試運轉記錄表及其照片、6 次水質檢測報告、電子郵件截圖、證人筆錄、原告公司103 年12月25日103 布溼字第026 號函、雲林縣政府布袋戲傳習中心園區景觀工程試運轉計畫書節本、被告公司函文、原告公司102 年7 月30日102 布溼字第021 號函、強制執行聲明異議狀(均影本)為佐。惟執行名義附有條件者,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2 項規定,須於條件成就後,始得開始強制執行。是債務人對於該條件是否成就有所爭執,債權人除另案起訴以求解決(即請求確認所附條件是否成就)外,不得率予強制執行。
㈢承上,兩造就系爭工程契約所發生之工程款法律關係爭議既經本院於103 年間調解成立,則依前揭規定,本院就兩造間因系爭工程款所為103 年度移調字第12號調解筆錄內容要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原告再以同一法律關係(承攬報酬請求權)提起本件給付訴訟,核與前揭規定有違,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則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宣告之依據,併予駁回之。
四、據上論結,原告之訴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7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