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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24 日

法官王萬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英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廖錦棟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
  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並說明
  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
  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㈡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
  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曾擔任極盛國際有限公司之董事,聲請人
  應說明擔任董事之任期、報酬數額?公司何時停業?公司自10
  2 年7 月份起至廢止時之平均月營業額為何?公司何時清算完
  畢?以及聲請人獲分配之剩餘財產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
  件。
㈢提出「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
  權人清冊(綠色聯單)及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紅色聯單)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並請提出土地
  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05 及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
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皇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請提出
  由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應註明到職日)、薪資證明及最近
  1 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如有薪資
  袋,請一併提出。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請一併
  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
㈤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水電費、
  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等)是否與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項目所記載者
  相同,如有增減請再作陳報,並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例如
  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匯款證明、轉帳存摺內頁、健保
  繳費收據等單據),另一併提出每月實際繳納租金之證明(如
  房租匯款轉帳紀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如無法提出租金繳
  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如與第三人共同居住,請說明彼此
  間如何分擔此筆費用
㈥請說明聲請人全戶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
  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他政府
  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
  ,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
  請分別註明之。
㈦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
  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
  存摺;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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