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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3 日
  • 法官
    蔡碧蓉

  • 被告
    洪玉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30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洪玉珊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更生及清算事件專屬債務人住所地或居所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之戶籍地設於基隆市○○區○○街000 號,有聲請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證(見消債更卷第199 頁)。聲請人陳稱其戶籍雖設於上址,但因其已離婚,實際上並未居住在上址,而是在雲林縣租屋,租屋處地址為雲林縣○○鄉○○路00號,惟經本院向聲請人陳報之雲林縣○○鄉○○路00號處所送達開庭通知,送達結果為查無此人(見消債更卷第59頁)。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開庭時詢問聲請人平常居住於何處,何以送達至雲林縣○○鄉○○路00號為查無此人?聲請人乃改稱雲林縣○○鄉○○路00號是友人住處,實際上其係與母親及弟弟居住在雲林縣○○鄉○○路000 巷0 ○0 號(正確地址應係147 巷4 號之2 ,見司消債調卷第10頁)。但經本院函請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查證結果,雲林縣○○鄉○○路00號係「幼幼診所」,戶長為陳珠妙,其並不認識聲請人,聲請人並未居住於此(見消債更卷第227 頁)。另據第三人即聲請人母親張娟娟表示,聲請人目前係居住於臺中市○區○○○街00號4 樓(見消債更卷第229 頁)。參以聲請人自陳其係在第三人新瑞宅配股份有限公司大里所工作,工作地點在臺中等語(見消債更卷第189 頁),有聲請人提出之薪資證明書在卷可稽(見消債更卷第195 頁)足認本件聲請人之住所地係在臺中市○區○○○街00號4 樓,聲請人在雲林縣境內並無住居所,本件更生事件應專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更生,顯係違誤,為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林惠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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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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