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137號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137號
- 原 告
- 陳朝欽即迎客園小吃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崇孝、廖昆池即永裕煤氣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76,0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崇孝、廖昆池即永裕煤氣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76,0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33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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