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62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62號
- 原告
- 明社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勤光
- 原告
- 順發光能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慈忠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智學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秀媛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510,558(即原告所有之土地因通行鄰地所增價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0,97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