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張國忠
- 原告謝坤宏即成發工程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號原 告 謝坤宏即成發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翔重機械有限公司、柯坤昇、沈建興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4,352 元(即依原告陳報之金額)為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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