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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補字第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
    張國忠

  • 原告
    謝坤宏即成發工程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80號原   告 謝坤宏即成發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天翔重機械有限公司、柯坤昇、沈建興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4,352 元(即依原告陳報之金額)為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國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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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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