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0號

履行契約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吳福森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0號

原告
謝坤宏即成發工程行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被告
騏興建設有限公司即天翔重機械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沈健興
被告
柯坤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九行「車牌號碼○○○-00 」、「車牌號碼000-00」,應分別更正為「車牌號碼○○○-00 」、「車牌號碼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邱明通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