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1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10號
- 原告
- 謝坤宏即成發工程行
- 訴訟代理人
- 廖元應律師
- 被告
- 騏興建設有限公司即天翔重機械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沈健興
- 被告
- 柯坤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項第九行「車牌號碼○○○-00 」、「車牌號碼000-00」,應分別更正為「車牌號碼○○○-00 」、「車牌號碼000-0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