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47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347號
- 原告
- 萬璟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耿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謝逸文律師
- 被告
- 黃鴻隆會計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破產管理人
- 被告
- 陳丁章律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 被告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即萬有紙廠股份有
- 被告
- 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鄭明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之當事人欄中誤列「共同訴訟代理人陳永嚴律師」部分,應予剔除。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