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31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訴字第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盛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成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致翔、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 年9 月5 日107 年度重訴字第3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704,74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5,6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