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訴字第5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重訴字第53號
- 原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梁丞薰
- 被告
- 翁原祥
潘莉玲即翁潘莉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翁原祥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佰貳拾萬零柒佰捌拾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被告翁原祥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潘莉玲即翁潘莉玲給付之。
被告翁原祥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肆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玖萬伍仟陸佰肆拾肆元由被告翁原祥負擔,其中百分之七十五如就被告翁原祥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潘莉玲即翁潘莉玲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起訴時就附表一編號1至編號9 所示借款債權之利息,原分別依照年息2%、2%、2%、2%、2%、1.68% 、1.99% 、1.99% 、1.87% 請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借款債權之利息,原分別依照年息1.99% 、
1.99 %請求,後來於民國107 年10月16日行言詞辯論時變更均依各契約約定之利率即如附表一、二所示內容機動調整,屬聲明之擴張、減縮,與前述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經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翁原祥邀同被告潘莉玲即翁潘莉玲(下稱潘莉玲)為保證人,向原告借款9 筆,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6,100,000元,詎被告翁原祥自107 年3 月2 日起即未依約還款,依借貸契約約定,其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無效,尚積欠如附表一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而被告潘莉玲既為保證人,如就被告翁原祥之財產執行無效果時,自應對前述債務負清償之責任。被告翁原祥另向原告借款2 筆,金額合計為2,700,000 元,被告翁原祥自107 年2 月27日起即未依約償還,依借貸契約約定,其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即視為全部到期,屢經催討亦無結果,尚積欠如附表二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為此,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借據11件、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目前牌告利率查詢及貸放資料查詢為證(見本院卷第21-117、135-157 頁),核屬相符。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反對之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準用同條第1 項之規定,應視同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39 條、第740 條、第745 條亦有規定。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契約及保證之規定,請求被告翁原祥應給付原告7,200,780 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如對被告翁原祥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潘莉玲給付之;被告翁原祥應給付原告2,354,121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均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 項但書。
以上正本是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
┌────────────────────────────────────────────────────────┐│附表一: │├──┬─────────┬───────────────────┬───────────────────────┤│編號│ 本金(新臺幣) │ 利 息 │ 違 約 金 │├──┼─────────┼───────────────────┼───────────────────────┤│ 1 │2,670,213元 │ 自民國107 年3 月2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自民國107 年4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 │ │ 年息2%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定儲利 │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率指數《季調》加年息0.93% 機動調整) │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2 │252,315元 │ 自民國107 年3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自民國107 年4 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 │ │ 年息2%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定儲利 │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率指數《季調》加年息0.93% 機動調整) │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3 │493,257元 │ 自民國107 年3 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自民國107 年4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 │ │ 年息2%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定儲利 │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率指數《季調》加年息0.93% 機動調整) │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4 │552,561元 │ 自民國107 年3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自民國107 年4 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 │ │ 年息2%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定儲利 │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率指數《季調》加年息0.93% 機動調整) │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5 │571,115元 │ 自民國107 年3 月10日至清償日止,按年 │自民國107 年4 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 │ │ 息2%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定儲利率 │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指數《季調》加年息0.93% 機動調整)。 │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6 │587,342元 │ 自民國107 年3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自民國107 年4 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 │ │ 年息1.68% 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定 │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儲利率指數《季調》加年息0.61% 機動調 │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整)。 │ │├──┼─────────┼───────────────────┼───────────────────────┤│ 7 │496,217元 │ 自民國107 年3 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自民國107 年4 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 │ │ 年息1.99% 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定 │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儲利率指數《季調》加年息0.92% 機動調 │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整)。 │ │├──┼─────────┼───────────────────┼───────────────────────┤│ 8 │499,367元 │ 自民國107 年4 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自民國107 年5 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 │ │ 年息1.99% 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定 │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儲利率指數《季調》加年息0.92% 機動調 │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整)。 │ │├──┼─────────┼───────────────────┼───────────────────────┤│ 9 │1,078,393元 │ 自民國107 年3 月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自民國107 年4 月8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 │ │ 年息1.87% 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定 │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儲利率指數《季調》加年息0.8% 機動調整│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 │ │└──┴─────────┴───────────────────┴───────────────────────┘┌────────────────────────────────────────────────────────┐│附表二: │├──┬─────────┬───────────────────┬───────────────────────┤│編號│ 本金(新臺幣) │ 利 息 │ 違 約 金 │├──┼─────────┼───────────────────┼───────────────────────┤│ 1 │794,367元 │ 自民國107 年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自民國107 年3 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 │ │ 年息1.99% 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定 │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儲利率指數《季調》加年息0.92% 機動調 │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整)。 │ │├──┼─────────┼───────────────────┼───────────────────────┤│ 2 │1,559,754元 │ 自民國107 年3 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自民國107 年4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 │ │ 年息1.99% 計算之利息(嗣後按原告之定 │以內者,按左開利率10% ,逾期超過6 個月以上者,││ │ │ 儲利率指數《季調》加年息0.92% 機動調 │超過部分按左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 │ │ 整)。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