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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1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18號

聲請人
陳美純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08 號公示催告,並刊
登於民國106 年8 月11日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0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 年2 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巧玲
┌──────────────────────────────────┐
│附表:支票                                        107 年度除字第18號│
├─────┬──────┬───────┬─────┬────┬──┤
│發  票  人│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備考│
│          │            │              │(新台幣)│        │    │
├─────┼──────┼───────┼─────┼────┼──┤
│成發工程行│彰化商業銀行│106 年8 月31日│48,825元  │3992819 │    │
│即謝坤宏  │斗南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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