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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除字第9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楊昱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除字第94號

聲請人
陳儷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7 年度司催字第4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郭雅妮
┌───────────────────────────────────────────────────────┐
│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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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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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東寶電機行        │彰化商業銀行北港分│107年4月30日          │12,000元          │LN076806│    │
│1 │黃忠慶            │行                │                      │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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