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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9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促字第1389號

聲請人
創友春網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世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上介在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2 條、第6 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設址嘉義縣中埔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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