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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之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張明道、莫兆鴻、吳英花

  •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陳貴花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董瑞筠花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王義雄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4號聲 請 人 即債務人  王義雄 代 理 人 陳青來律師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陳貴花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董瑞筠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管 理 人 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英花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 本件關於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一、二之財產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管理人進行拍賣變價。 理 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王義雄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4 號裁定附卷足憑。因清算財團中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須進行變價程序,且分別位於雲林縣元長鄉及桃園市八德區,經斟酌其案情,認就附表一、二所示之財產有選任管理人之必要,爰選任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為本件管理人進行拍賣變價。又本院斟酌本件清算財團之規模及事件之特性,依首揭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本院並已於107 年11月5 日函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爰以裁定代替本件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7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盧烽池 附表: ~T40X0L2; ┌───┬──────────┬──────────────┐ │編 號 │ 財 產 明 細 │ 處 分 方 法 │ ├───┼──────────┼──────────────┤ │ 一 │雲林縣元長鄉三和段 │1.本院為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 │ │1535地號土地(權利 │ 認宜將拍賣次數略多於強制執│ │ │範圍全部) │ 行法所定不動產拍賣次數,始│ │ │ │ 得認有變價不易之虞,故左開│ │ │ │ 土地拍賣次數訂定為6 次,如│ │ │ │ 拍賣6 次仍未拍定,則足認系│ │ │ │ 爭土地確實變價不易,為免程│ │ │ │ 序浪費,系爭土地應予返還債│ │ │ │ 務人 │ │ │ │2.系爭土地以本院106 年度司執│ │ │ │ 字第29380 號特別拍賣程序之│ │ │ │ 應買價格為第一次變賣底價(│ │ │ │ 詳本院106 年度司執字第2938│ │ │ │ 0 號卷第127 頁),亦即左開│ │ │ │ 土地底價為新臺幣(下同)62│ │ │ │ 8,000 元,如變賣結果無人應│ │ │ │ 買流標,即減價百分之20後定│ │ │ │ 為下次底價。 │ │ │ │3.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 │ │ │ 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 │ │ │ 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 │ │ 。 │ ├───┼──────────┼──────────────┤ │ 二 │1.桃園市八德區茄苳段│1.本院為保障債權人受償權益,│ │ │ 382 地號(權利範圍│ 認宜將拍賣次數略多於強制執│ │ │ :3 之1 ) │ 行法所定不動產拍賣次數,始│ │ │2.桃園市八德區茄苳段│ 得認有變價不易之虞,故左開│ │ │ 599 建號(權利範圍│ 房地拍賣次數訂定為6 次,如│ │ │ :3 之1 ) │ 拍賣6 次仍未拍定,則足認系│ │ │3.桃園市八德區茄苳段│ 爭房地確實變價不易,為免程│ │ │ 1139建號(權利範圍│ 序浪費,系爭房地應予返還債│ │ │ :3 之1 ) │ 務人。 │ │ │ │2.系爭土地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 │ 106 年度司執助字第3259號第│ │ │ │ 3 次拍賣程序之應買價格為第│ │ │ │ 一次變賣底價(詳本院106 年│ │ │ │ 度司執字第29380 號卷第145 │ │ │ │ 頁),亦即左開382 地號土地│ │ │ │ 底價為3,213,000 元,599 建│ │ │ │ 號建物底價為141,000 元,11│ │ │ │ 39建號建物底價為109,000 元│ │ │ │ ,如變賣結果無人應買流標,│ │ │ │ 即減價百分之20後定為下次底│ │ │ │ 價。(如變賣結果係由共有人│ │ │ │ 以外之人應買拍定,應通知共│ │ │ │ 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 ├───┼──────────┼──────────────┤ │ 三 │保單價值: │ │ │ │新光人壽A5A0000000號│ 本院業依職權終止左開保險契│ │ │保單(險種:新光人壽│ 約,保險公司業於107 年10月│ │ │長樂終身險):解約金│ 23日將解約金解繳到院,由本│ │ │316,427元 │ 院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債權人。│ ├───┼──────────┼──────────────┤ │ 四 │股票投資 │ │ │ │1.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1.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司84股,│ │ │ 限公司16,000股 │ 市值未逾3,000 元,扣除查詢│ │ │2.智寶電子股份有限公│ 、證券公司轉帳、委託變賣等│ │ │ 司84股 │ 作業費及郵務支出後殘值未足│ │ │3.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 千元,無變賣實益,不予變價│ │ │ 司100,000股 │ ,返還予債務人。 │ │ │5.台鳳股份有限公司20│2.立大農畜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 ,171股 │ 長億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台鳳│ │ │6.萬有紙業股份有限公│ 股份有限公司、萬有紙業股份│ │ │ 司60,000股 │ 有限公司均已下市,無變價實│ │ │ │ 益,不予變價,返還予債務人│ │ │ │ 。 │ └───┴──────────┴──────────────┘ ~T64X4L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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