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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清算之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債務人
蔡明?央@
代理人
詹忠霖律師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債權人
游濬?╮@
債權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債權人
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鈺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

理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7 年8 月15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2 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三、次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本院已於107 年11月28日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本條例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惟為免再次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於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後,裁定附表之處分方式以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清算財產:保單解約金│價值            │ 處分方式       │
├──┼──────────┼────────┼────────┤
│一  │存款:              │66元            │⑴第三人已將存款│
│    │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金額解款到院。  │
│    │                    │                │⑵進行分配。    │
│    │                    │                │                │
├──┼──────────┼────────┼────────┤
│二  │保單解約金:        │93,921元        │⑴第三人已將解約│
│    │遠雄人壽保單號碼:  │                │金解款到院。    │
│    │0000000000          │                │⑵進行分配。    │
│    │                    │                │                │
├──┼──────────┼────────┼────────┤
│三  │保單解約金:        │178,636元       │⑴第三人已於106 │
│    │富邦安泰人壽保單號碼│65,942元        │年3 月24日將解約│
│    │:p000000000-00 ;  │76,080元        │金解款到院。    │
│    │p000000000-00;     │                │⑵進行分配。    │
│    │p000000000-00       │                │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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