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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之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龐維哲、童兆勤、王文淵、孟嘉仁、黃鈺惠

  • 當事人
    蔡明?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行正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游濬?╮@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債 務 人 蔡明?央@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代 理 人 蔡金保律師 債 權 人 游濬?╮@ 債 權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債 權 人 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鈺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7 年8 月15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2 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三、次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本院已於107 年11月28日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本條例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惟為免再次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於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後,裁定附表之處分方式以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 │編號│清算財產:保單解約金│價值 │ 處分方式 │ ├──┼──────────┼────────┼────────┤ │一 │存款: │66元 │⑴第三人已將存款│ │ │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金額解款到院。 │ │ │ │ │⑵進行分配。 │ │ │ │ │ │ ├──┼──────────┼────────┼────────┤ │二 │保單解約金: │93,921元 │⑴第三人已將解約│ │ │遠雄人壽保單號碼: │ │金解款到院。 │ │ │0000000000 │ │⑵進行分配。 │ │ │ │ │ │ ├──┼──────────┼────────┼────────┤ │三 │保單解約金: │178,636元 │⑴第三人已於106 │ │ │富邦安泰人壽保單號碼│65,942元 │年3 月24日將解約│ │ │:p000000000-00 ; │76,080元 │金解款到院。 │ │ │p000000000-00; │ │⑵進行分配。 │ │ │p000000000-00 │ │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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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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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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