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龐維哲、童兆勤、王文淵、孟嘉仁、黃鈺惠
- 當事人蔡明?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行正、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游濬?╮@、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債 務 人 蔡明?央@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代 理 人 蔡金保律師 債 權 人 游濬?╮@ 債 權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債 權 人 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鈺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關於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以如附表所示之方式處分。 理 由 一、按債權人會議得議決下列事項:一、清算財團之管理及其財產之處分方法。二、營業之停止或繼續。三、不易變價之財產返還債務人或拋棄;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 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本條例)第118 條及第121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7 年8 月15日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2 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 三、次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財產,本院已於107 年11月28日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本條例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惟為免再次召開債權人會議之勞費,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於通知各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 條所規定之書面後,裁定附表之處分方式以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附表: ┌──┬──────────┬────────┬────────┐ │編號│清算財產:保單解約金│價值 │ 處分方式 │ ├──┼──────────┼────────┼────────┤ │一 │存款: │66元 │⑴第三人已將存款│ │ │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金額解款到院。 │ │ │ │ │⑵進行分配。 │ │ │ │ │ │ ├──┼──────────┼────────┼────────┤ │二 │保單解約金: │93,921元 │⑴第三人已將解約│ │ │遠雄人壽保單號碼: │ │金解款到院。 │ │ │0000000000 │ │⑵進行分配。 │ │ │ │ │ │ ├──┼──────────┼────────┼────────┤ │三 │保單解約金: │178,636元 │⑴第三人已於106 │ │ │富邦安泰人壽保單號碼│65,942元 │年3 月24日將解約│ │ │:p000000000-00 ; │76,080元 │金解款到院。 │ │ │p000000000-00; │ │⑵進行分配。 │ │ │p000000000-00 │ │ │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0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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