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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清算之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債務人
蔡明?央@
代理人
詹忠霖律師
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王行正
債權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權人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代理人
蔡金保律師
債權人
游濬?╮@
債權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債權人
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鈺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7 年8 月15日下午4 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2 號裁定附卷足憑。而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存款66元、遠雄人壽保單93,921元、富邦安泰人壽保單320,658 元部分已由債務人自行提出到院繳款,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並辦理分配完結,有本院函、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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