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 債務人
- 蔡明?央@
- 代理人
- 詹忠霖律師
- 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代理人
- 王行正
- 債權人
-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龐維哲
- 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債權人
-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淵
- 代理人
- 蔡金保律師
- 債權人
- 游濬?╮@
- 債權人
-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孟嘉仁
- 債權人
- 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黃鈺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7 年8 月15日下午4 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2 號裁定附卷足憑。而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存款66元、遠雄人壽保單93,921元、富邦安泰人壽保單320,658 元部分已由債務人自行提出到院繳款,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並辦理分配完結,有本院函、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