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算之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郭明鑑、龐維哲、童兆勤、王文淵、孟嘉仁、黃鈺惠
- 當事人蔡明?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行正、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游濬?╮@、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債 務 人 蔡明?央@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代 理 人 蔡金保律師 債 權 人 游濬?╮@ 債 權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債 權 人 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鈺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7 年8 月15日下午4 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2 號裁定附卷足憑。而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存款66元、遠雄人壽保單93,921元、富邦安泰人壽保單320,658 元部分已由債務人自行提出到院繳款,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並辦理分配完結,有本院函、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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