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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算之執行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龐維哲、童兆勤、王文淵、孟嘉仁、黃鈺惠

  • 當事人
    蔡明?央@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行正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游濬?╮@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5號債 務 人 蔡明?央@ 代 理 人 詹忠霖律師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王行正 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維哲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權 人 福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淵 代 理 人 蔡金保律師 債 權 人 游濬?╮@ 債 權 人 遠雄人壽保險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孟嘉仁 債 權 人 雲林縣虎尾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黃鈺惠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有關法院及監督人或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第及16條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於民國(下同)107 年8 月15日下午4 時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107 年度消債清字第2 號裁定附卷足憑。而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即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存款66元、遠雄人壽保單93,921元、富邦安泰人壽保單320,658 元部分已由債務人自行提出到院繳款,再由本院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該分配表並經送達予債權人、債務人及公告在案,債權人及債務人未於期間內提出異議並辦理分配完結,有本院函、公所公告及送達證書等在卷可稽,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5 日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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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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