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2 月 2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拍字第150號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代 理 人 許秀蘭 相 對 人 黃鑾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84年8 月31日以附表所示不動產,為第三人凱楠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15,000,000元之抵押權,存續期間自84年8 月29日起至114 年8 月29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並經辦妥登記在案。嗣第三人凱楠鞋業股份有限公司於105 年10月至106 年4 月間陸續向聲請人借款,並邀同相對人黃鑾鶯、第三人黃俊蔚、黃妙娟、黃鏜榮、黃文聰擔任連帶保證人,借款六筆合計13,986,916元,目前尚欠10,526,121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詳卷內聲請狀附表一),又第三人凱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於105 年9 月2 日向聲請人借款二筆,合計10,000,000元,並邀同相對人黃鑾鶯、第三人黃妙娟、黃俊蔚擔任連帶保證人,目前尚欠10,000,00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詳卷內聲請狀附表二),另第三人VAST COSMIC INTERNATIONAL LIMTED .於106 年5 月11日向聲請人借款美金600,000 元,並邀同第三人凱楠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鑾鶯、黃俊蔚、黃妙娟、黃鏜榮、黃文聰擔任連帶保證人,目前尚欠美金465,333 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詳卷內聲請狀附表三),因上開債務均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爰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本院107 年5 月18日雲院忠107 司執癸字第9710號債權憑證、本院107 年8 月14日雲院忠107 司促字第4931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撥款申請書兼借款憑證、借款展期約定書、綜合授信契約、開發國內不可撤銷信用狀申請書、放款客戶授信明細查詢單、外幣貸款展期約定書、保證書、約定書、第三人凱楠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表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等影本及土地登記謄本為證,依法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 三、本件經本院依法以107 年11月26日雲院忠非平決107 年度司拍字第150 號函通知相對人黃鑾鶯、第三人凱楠鞋業股份有限公司、黃俊蔚、黃妙娟、黃鏜榮、黃文聰表示意見,該通知業已合法送達,惟渠等均逾期未表示意見。 四、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上開第三人凱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對其之借款債務亦在本件抵押權所擔保範圍內,惟依據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內容記載,本件抵押權之債務人為凱楠鞋業股份有限公司,非凱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故抵押權之擔保範圍為何,應以地政機關之登記為準,依前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之記載,本件抵押權所擔保之債務應係擔保第三人凱楠鞋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負之債務,第三人凱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積欠之借款債務應不在本件抵押權所擔保範圍內。 ㈡聲請人本件聲請經核,除第三人凱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積欠債務不在本件抵押權擔保範圍內外,其餘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司法事務官 ┌────────────────────────────────────────────────────────────┐ │附表:土地 107年度司拍字第150號│ ├─┬─────────────────────────┬────────┬───────┬───────────────┤ │編│ 土 地 坐 落 │面 積│權 利│ │ │ ├───┬────┬───┬───┬────────┼────────┤ │ 備 考 │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小 段│ 地 號 │ 平 方 公 尺 │範 圍│ │ ├─┼───┼────┼───┼───┼────────┼────────┼───────┼───────────────┤ │0│雲林縣│斗南鎮 │新林子│ │273 │3683.3 │3680分之1881 │重測前:林子段289地號 │ │0│ │ │ │ │ │ │ │ │ │1│ │ │ │ │ │ │ │ │ ├─┼───┼────┼───┼───┼────────┼────────┼───────┼───────────────┤ │0│雲林縣│斗南鎮 │新林子│ │181 │225.03 │1分之1 │重測前:林子段345-2地號 │ │0│ │ │ │ │ │ │ │ │ │2│ │ │ │ │ │ │ │ │ └─┴───┴────┴───┴───┴────────┴────────┴───────┴───────────────┘ 附註: 一、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逕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再具狀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