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2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定代理人
    廖繼煇

  • 原告
    承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夜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243號聲 請 人 承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繼煇 相 對 人 夜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夜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溫馨物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三人之 法定代理人 許勝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夜鷹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夜鷹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溫馨物業股份有限公司、許勝傑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所明定。又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及第29條至第31條之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5 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發票日期為民國107 年5 月21日、票面金額新臺幣1,500,000 元之本票,係以臺中市為付款地,有聲請人所附之本票在卷可稽,依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司法事務官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