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票字第430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票字第430號
- 聲請人
- 麗明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春山
- 相對人
- 岱佑鋼鐵有限公司即鑫達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清風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岱佑鋼鐵有限公司即鑫達鋼鐵有限公司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票據法第123 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而本票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非訟事件法第194 條第1 項、票據法第120 條第5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為非訟事件法第5 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
二、本件聲請本票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未載付款地、票面金額新臺幣10,485,225元、票面號碼:WG0000000 號之本票,其票載發票地在嘉義市○區○○里○○路00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本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玆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