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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547號

拋棄繼承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司繼字第547號

聲請人
林陳秀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 項定有明文。準此,繼承權之拋棄以繼承人為限。次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 一) 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 兄弟姐妹。( 四) 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陳松景(民國(下同)40年8 月16日出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住雲林縣○○鄉○○村○○00號)於107 年4 月6 日死亡。而聲請人雖於繼承系統表上記載,其係被繼承人兄弟姊妹順位之繼承人,然聲請人之父、母分別為孫寶、孫倪貴,與被繼承人之父、母陳石定、陳水雲明顯不符。經本院命聲請人補正其為繼承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惟聲請人迄未補正,並主張無法提出其為繼承人之相關證明文件。是依上開規定,聲請人自無繼承權之存在,即非屬適格之繼承人。從而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瑛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巧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繼字第547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拋棄繼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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