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4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字第7號上 訴 人 基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宛貞間,因本院107 年度建字第7 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7 日書記官 郭雅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