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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履行和解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蔣得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建更一字第1號

原告
愛魚生態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瀚元
訴訟代理人
涂欣成 律師
被告
國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福鴻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和解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12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中關於裁判日期「中華民國107 年11月14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4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正本與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之處,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庭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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