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24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林英哲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4 日書記官 廖錦棟 附表: ㈠聲請人應說明詳細借款原因(例如支應生活需求、經營事業周轉金等)、經濟困難原因(例如失業、支出增加等),並說明與各債權人調解不成立之原因為何?請詳列債權總額、還款條件(如期數、利率、每月應繳金額)及協商差距。 ㈡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所示,聲請人曾擔任極盛國際有限公司之董事,聲請人應說明擔任董事之任期、報酬數額?公司何時停業?公司自102 年7 月份起至廢止時之平均月營業額為何?公司何時清算完畢?以及聲請人獲分配之剩餘財產為若干,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㈢提出「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綠色聯單)及個人綜合信用報告資料(紅色聯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有不動產並請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105 及106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㈣說明聲請人目前是否仍任職於皇居室內裝修有限公司?請提出由雇主出具之在職證明書(應註明到職日)、薪資證明及最近1 個月內申請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明細表,如有薪資袋,請一併提出。另說明是否有其他兼職收入?若有,請一併陳報並提出收入證明;若無,亦請說明。 ㈤說明聲請人「個人目前」每月生活必要支出費用(如水電費、瓦斯費、交通費、電話費、醫療費、勞健保費等)是否與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中「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項目所記載者相同,如有增減請再作陳報,並提出相關費用支出單據(例如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匯款證明、轉帳存摺內頁、健保繳費收據等單據),另一併提出每月實際繳納租金之證明(如房租匯款轉帳紀錄、房東房租簽收紀錄),如無法提出租金繳納證明,仍應以書面說明,如與第三人共同居住,請說明彼此間如何分擔此筆費用 ㈥請說明聲請人全戶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㈦提出聲請人於郵局、銀行、農漁會、合作社等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如無法補登,仍應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