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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8 日
  • 法官
    蔡碧蓉

  • 當事人
    陳賀畯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更字第48號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賀畯 代 理 人 黃逸柔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林惠鳳 附表: 一、聲請人應說明其於民國104 年3 月19日在本院與各債權銀行成立之調解,聲請人於何時開始毀諾?毀諾之原因為何?為何上開毀諾原因是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所致?並請釋明之。 二、聲請人為何積欠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債務?上開債務是於何時發生?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何時聲請強制執行?強制執行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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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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