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 聲請人
- 即債務人
- 王永成
- 代理人
- 陳呈雲律師(法扶律師)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慶年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祖培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添財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榮周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隆毓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裕融租賃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孫振忠
- 債權人
-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田天明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莫兆鴻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文祺
- 相對人
- 即債權人
-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清算後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王永成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鈞院以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 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 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5 號、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 號等民事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