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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請清算復權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王靜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消債聲字第3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永成
代理人
陳呈雲律師(法扶律師)
相對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相對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相對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裕融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振忠
債權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相對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相對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清算後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務人王永成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五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144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經鈞院以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 號裁定免責確定,爰依消債條例第144 條第2 款之規定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本院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 號免責裁定暨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調閱本院106 年度消債清字第5 號、107 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1 號等民事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既有債務人已受免責裁定確定之事由,債務人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明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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